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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岁女儿的古装照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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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称12岁的女孩是:()

12岁(女)——; 13岁(女)——豆蔻年华, 15岁(女)——及笄之年; 15岁(男)—— 16岁(女)——破瓜年华、,二八年华;

古代女子从一岁到二十岁各被称为什么

不满周岁----襁褓; 2~3岁-----孩提; 女孩7岁-----髫年; 男孩8岁-----龆年; 幼年泛称----总角; 10岁以下----黄口; 13~15岁----; 15~20岁----舞象之年; 12岁(女)---; 13岁(女)---豆蔻年华, 15岁(女)---及笄之年; 16岁(女)---破瓜年华、; 20岁(女)---; 24岁(女)---花信年华; 至出嫁-----梅之年; 至30岁(女)--半老徐娘;

古代的时候对自己女儿的谦称

建议看一下哈利波特里面的照她现在给Burberry做代言(虽然他已经二十岁了)还有《歌舞青春》里面主打扮,都挺不错的。

还有汤姆克鲁斯的女儿 苏瑞。

希拉里达夫演《新成长的烦恼》时候的造型。

还有艾玛罗伯茨,茱莉亚罗伯茨的亲侄女。

林赛罗韩,虽然他现在负面绯闻很多,不过他片中的形象的确不错。

古代贵族小姐一般院子里或身边配有几个丫鬟、嬷嬷、婆子使用

几等中分别有几个

贵族小姐,至少要有6-8人伺候,贴身1-2名,房中丫鬟2名使丫鬟2名,一个奶母嬷嬷,1-2名婆子。

贴身一般是”大管家“,主要负责主人起居和文房四宝、针织女工、香料衣物,古玩和琴棋书画之类的,偶尔也会负责茶水和饮食,但是茶水和饮食主要次一点的丫鬟做的。

如有必要,该贵族小姐会配置一名女侍卫,有的是女侍卫和贴身是一个人。

古人女子及笄后即留发不剪了,要梳起左右对称的双髻,这双髻类似于树枝的丫叉翘于头顶,所以古人把这种发式叫做:“髻丫”,而一些地区的方言则又称为:“丫头”。

关于“髻丫”一词,古代文字记载很多,如宋代陆游《浣纱女》一诗中即有“江头女儿双髻丫,常随阿母供桑麻。

”在出土文物中也有“丫头”发式的考古发现,最典型的是扬州北郊扬庙乡一座唐代墓葬中出土的陶俑,这个陶俑是一个做舞蹈动作的女子,估计年龄在十二三岁,她的头上就有“丫”字形的两个发髻。

在发式变化中,“丫环”是在“丫头”基础上的一种发展和变化。

清人袁枚在他的《随园诗话》卷七中载有程宗洛的《扬州竹枝词》,其中云:“巧髻新盘两鬓分,衣装百蝶薄棉温。

”就是指这种发饰。

扬州邗江曾发现一座南朝时梁代的墓葬,这墓穴里有许多画像砖,砖上塑有各种女性供养人共二十个,其中有大像四个,小像十六个。

大像的发式都是梳着高髻,看上去像是贵妇人,而小像则全部梳着双鬟,这些小像显然都是侍奉贵妇人的“丫环”了。

发展历史过去的中国属于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的阶级观念很重,除士、农、工、商(良民)以外,皆为贱民,婢女亦在贱民之列,只能被迫出卖劳力,做各种杂务工作。

一般来说,男孩子买来做小厮,女孩子买来做丫环,在一个地主或官僚的大户家里,会有很多小厮和丫环。

古代不少文学作品中都描写了许多丫环悲惨的生活经历。

正如其词源,婢女一词源于奴隶,而其最初来源也正是奴隶。

一些在战争中的俘虏成为阶下囚以后,便在敌国的统治下为奴为婢。

也就是说,成为婢女是一种刑罚,适用于罪犯,也同是婢女的最初来源之一。

亦有由周边国家将婢女进贡给中原政权作为贡献品。

除此之外,人口贩卖亦是最普遍、最常见的婢女来源,有被生活潦倒的丈夫被贩卖,有被土匪诱拐而被贩卖(多为儿童),更甚者有专门培养年幼男女,一段时间后即卖人作婢仆。

中国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加上官僚和地主对土地兼并严重,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小手工业者的生活相当困苦,面对时有发生的天灾人祸,卖儿卖女现象就十分普遍。

一旦自己的儿女卖给别人,就没一点人权和人身自由,不仅终身为奴,甚至世世代代沦为奴仆,生活是相当悲惨的。

清初北京就有“人市”,“顺承门内大街骡马市、牛市、羊市又市, 旗下妇女欲售者从焉”。

买卖人口是清政府法律所许可的,康熙二十二年规 定:“旗下官兵,须用奴仆,除直隶各省大小文武官员及驻防将军、副都统, 不准买所属之民外,其余仍照旧买人”,所以,文武官员竞相“买良民为奴, 甚至多买馈送亲友”。

明末清初文人西周生长篇白话小说《醒世姻缘传》第三十六回中说有个叫沈善乐的裁缝,给别人做衣服做坏了,没办法只有将一个十一岁的女儿喜姐卖了偿还别人银子,沈家“足足要银七两”,谁知“领了几家,出到四两的便是上等的足数”,由于后来女善人晁夫人“看得中意,先出四两,添到五两”,已经是买个好价钱,看样子当时花四两银子就可以买到一个普通的丫环。

一个十一岁的女孩子正是被父母呵护的如花岁月,却要以四两银子被卖给人家做丫环,其当时丫环的悲惨人生可见一斑。

也有将罪犯及其家属没入为奴。

这样的奴婢也占相当数量,凡是犯了重罪的罪犯,往往家产充公,家属发给“披甲人”为奴。

《大清律》规定: “谋反及大逆之家属,男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给付功臣之家。

”较特别的是一些人会知恩图报而自愿为婢。

多数是在大灾难以后,受恩的人觉得欠人太多,无以为报,自愿为婢。

受亦有家奴与家婢结婚出生的儿女,代代相传继承为家中奴婢。

但一般婢女是不允许随意婚配的。

随着明末清初各地奴婢由不同的奴婢团体发起对奴婢制度不满而进行抗争的“奴变”,及有识之士对奴婢制度的揭露和批评而使奴婢制度逐渐削弱,虽然末能完全推翻,但至康熙年间,对于奴婢的不公平对待在多个地方已得到改善,到雍正年间,更有些被免为奴婢的人开始起姓及自立户籍。

但奴婢制度的废除和奴婢的自由真正地完全得到解放,是在土地革命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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