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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广告标语集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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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广告语

教育培训机构广告语1

【第1句】:助你梦想成真,京佳很在行。

【第2句】:创造京生仕途佳话京佳在手,独占鳌头。

【第3句】:学在京佳,警上添花。

【第4句】:进京深造,最佳助教。

【第5句】:京诚警学,执法创佳。

【第6句】:学军事去西点,考警察来京佳。

【第7句】:优秀干部的摇篮选择京佳教育,圆梦公务人生。

【第8句】:京佳,为您插上腾飞的翅膀。

【第9句】:你信任京佳,组织信任你。

【第10句】:畅享人生路,京佳来起步。

【第11句】:治安靠警察,招警靠京佳。

【第12句】:京佳教育,惊喜在考验之后。

【第13句】:一生壮志满天下,帮你成就是京佳。

【第14句】:京心全力打造,佳教可为师表。

【第15句】:京佳培训,优警优师。

【第16句】:千方百计考警察,柳暗花明找京佳。

【第17句】:京心调教,佳有一套。

【第18句】:仕途何求,京佳指路。

【第19句】:京佳选调,成才之道。

【第20句】:出类拔萃,舍我其谁。

【第21句】:京佳培训,有警无险。

【第22句】:京佳教育,让我们赢在仕途的起点。

【第23句】:招警必成竹在胸,培训定舍我其谁。

【第24句】:我的梦想从京佳起飞上京佳培训,做国家栋梁。

【第25句】:学习在京佳,工作找上家。

【第26句】:名师出京佳,成就你我他。

【第27句】:京都百花争艳,佳人千里夺魁。

【第28句】:京心备考,共创佳绩。

【第29句】:政法好出路,起点在京佳。

【第30句】:京佳教育,只培养有用人才。

【第31句】:京佳培训:惊叹其事,做人其佳。

【第32句】:开启培训新纪元,成功从此不等待。

【第33句】:进京路上,有我最佳。

【第34句】:从警不是梦,京佳助成功。

【第35句】:如今选择的是京佳,未来震惊的是国家。

【第36句】:经得起国家检阅,经得起人们考验。

【第37句】:巨人肩膀,京佳教育。

【第38句】:京佳学生,国家精英精雕细琢铸京品,精益求精创佳绩。

【第39句】:公考培训何处好?人人遥指京佳妙。

【第40句】:京得起考验,才能成为最佳。

【第41句】:为小家,为国家,京佳教育最到家。

【第42句】:警业求京,法学无边。

【第43句】:点石成金,京佳培训。

【第44句】:积攒知识的力量,奉献知识的魅力。

【第45句】:一京品题,便作佳士。

【第46句】:公务员让人羡慕,京佳培训令人向往。

【第47句】:政法国之器,京佳塑栋梁。

【第48句】:传京送宝,关爱有佳。

【第49句】:安居乐业,只因有你。

【第50句】:跨入京佳,牵手警察(校)。

【第51句】:辉煌之路,京佳铺铸。

【第52句】:京佳在手,仕途无忧。

【第53句】:京佳教育,公考的指向标。

【第54句】:京佳有道,让你警上添花。

【第55句】:京心选调出佳人京佳一臂相助,从警一生无忧。

教育培训机构广告语2

【第1句】:树己育人,勤学善教!

【第2句】:教育梦想,华轩领航。

【第3句】:华轩教育,想你所想。

【第4句】:华轩教育——创培训领先品牌。

【第5句】:华轩教育,成就未来。

【第6句】:学海无涯同奋进,书山有路共攀登。

【第7句】:名师名家,助你成功。

【第8句】:让交流更顺畅,让努力找对方向。

【第9句】:莹烛之光,指引我前路方向。

【第10句】:专注品牌,成就辉煌!

【第11句】:填补知识空白,成就孩子未来。

【第12句】:成功有多远,华轩陪多远!

【第13句】:华轩教育,陪伴孩子左右,助孩子一路领先。

【第14句】:华轩,与世界更亲近。

【第15句】:千里之行,始于华轩。

【第16句】:有教无类,重德轻利!

【第17句】:展翅高飞,雄鹰展翅,放飞梦想,释放激情,突破自我。

【第18句】:您的目标,我的方向——华轩教育。

【第19句】:华言巧语,轩然大播。

【第20句】:让孩子成为起跑线的王者——华轩。

【第21句】:掀教育新风,育中华英才。

【第22句】:华轩教育,品质先锋!

【第23句】:才华之窗,可与华轩教育对应

【第24句】:选择华轩,一路领先。

【第25句】:华轩教育,快乐分享。

【第26句】:孟母为子三迁,教育还选华轩。

【第27句】:让你学会享受学习。

【第28句】:轻松语数外,自由新一代。

【第29句】:你的努力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的。

【第30句】:显英语魅力,创辉煌人生。

【第31句】:潘越峰之巅,成功在华轩。

【第32句】:让生命的奇迹延伸,让梦想再次起航,华轩教育您的最佳选择。

【第33句】:一次选择,一生改变。

【第34句】:华而有实,学而无忧。

【第35句】:谱华章教育,树轩昂英才。

【第36句】:华轩,做您孩子的良师益友。

【第37句】:华轩教育,快乐学习。

【第38句】:信赖华轩,人人都有成才路。

【第39句】:学在华轩,事半功倍。

【第40句】:站得高,望得远,高分数,看得见!

【第41句】:年孟母曾三迁,今日教育选华轩。

【第42句】:课外补习选华轩,孩子成才第一步!

【第43句】:华轩课堂,智慧领航。

【第44句】:快乐闪耀——华轩教育。

【第45句】:华轩,速效减压伴高升。

【第46句】:华轩教育,中华好教育。

【第47句】:扬帆启航,神采飞扬!

【第48句】:何必东奔西找,培训华轩最好。

【第49句】:人才天下,教育为本,尽在华轩!

【第50句】:卓越源于快速提高——华轩教育。

教育培训机构广告语3

【第1句】:书山有路,华轩为径。

【第2句】:华轩教育,给孩子一个辉煌的明天。

【第3句】:华轩教育,美教育强英语。

【第4句】:在这里学习成长。

【第5句】:华轩教育,您身边的教育专家。

【第6句】:华轩教育——你身边的教育专家。

【第7句】:掀起教育新风尚,培训中华新英才。

【第8句】:华轩,高起点!

【第9句】:华言巧语,气语轩昂。

【第10句】:从小到大的引导,从低到高的成才。

【第11句】:华轩教育,让学习成为一种新时尚。

【第12句】:牵手华轩,快乐成才。

【第13句】:孩子成长的第二个摇篮。

【第14句】:立足孩子的知识漏洞,让学习不在迷茫。

【第15句】:华轩教育,成绩提高,如此简单。

【第16句】:华轩教育,让你的孩子与众不同。

【第17句】:教育万千,华轩首选。

【第18句】:我们的努力是为了让你的孩子迈进一大步!

【第19句】:成绩差不用愁。华轩补课属一流,

【第20句】:专业辅导,提升成绩,华轩教育,家长放心。

【第21句】:与你一起进步再进步——华轩教育。

【第22句】:华轩领航,希望相伴。

【第23句】:才华出众,器宇轩昂。

【第24句】:华轩,让你的孩子与世界接轨!

【第25句】:有华轩,乐无边!

【第26句】:华轩,赢在第一步!

【第27句】:一切为了孩子——华轩教育。

【第28句】:知识殿堂,教育华轩。

【第29句】:学在华轩,遥遥领先。

【第30句】:牵手华轩,学以致远。

【第31句】:教育新时代,华轩更精彩。

【第32句】:少年成长第一步,华轩带你找出路。

【第33句】:华轩教育,孩子缺啥补啥的专业培训机构。

【第34句】:助力精彩,给力人生。

【第35句】:一条龙教育,全科目辅导!

【第36句】:怀教育理想,育华轩英才。

【第37句】:成功的蓝天在华轩!

【第38句】:乐学有所成,华轩真有型!

【第39句】:为兴趣,为自己——华轩教育。

【第40句】:希望之窗,无限梦想。

【第41句】:华轩教育,铸造新星。

【第42句】:华轩教育,我们自己的教育。

【第43句】:华轩教育,奠定孩子人生教育的基础!

【第44句】:英语教育的中华轩辕!

【第45句】:来这里,你能当优秀学生。

【第46句】:学习成绩好,华轩教育强。

【第47句】:精心培训辅导,孩子成绩提高。

【第48句】:给孩子一个梦,圆孩子一个梦。

【第49句】:从小到大的栽培,从低到高的成才。

【第50句】:成才之路,华轩起步。

记忆培训机构广告语

【第1句】:记忆中,不只有学习。

【第2句】:开采记忆,播种知识。

【第3句】:记忆培训,记住你不是难事。

【第4句】:一目十行,量化记忆,考试必备。

【第5句】:解决记忆难题,高考如虎添翼。

【第6句】:让你轻松记住每一点时间花得那么少,记忆却是这么好。

【第7句】:高效记忆知识,无限你的大脑。

【第8句】:一人一记忆,一人一明天。

【第9句】:一对一的引领,激发大脑记忆的核聚变。

【第10句】:记忆畅通立交,知识不再拥堵。

【第11句】:让记忆成为快乐,让知识伴你生活。

【第12句】:签约过目不忘的记忆。

【第13句】:好成绩源于好记忆签约助记,易考无忧。

【第14句】:做题千百次,不如系统记忆一次。

【第15句】:海量记忆系统化,短期简单记(见)成效。

【第16句】:签约记忆,让快乐游戏助你一日千里。

【第17句】:系统培训最恰当,好记忆不再是奢望。

【第18句】:牵手记忆培训,签约最适合您的记忆专家。

【第19句】:知识忘不掉,记忆好脑力。

【第20句】:死记硬背靠不住,系统学习记忆深。

【第21句】:一对一引领记忆,百分百开发大脑。

【第22句】:知识更好记,学习更容易。

【第23句】:记住才是自己的`,科学记忆学业好帮手。

【第24句】:只为让你记的更多更轻松。

【第25句】:系统培训好记忆,如虎添翼得佳绩。

【第26句】:今日记忆强,明朝状元郎。

【第27句】:一次学习,终身受“忆”。

【第28句】:签约记忆,签约好成绩。

【第29句】:记有道,学有方。

【第30句】:强势(引领)记忆,考试无惧(虑)。

【第31句】:不做死记无用功,活记巧计真轻松。

【第32句】:书山有路一对一,学海无涯好记性。

【第33句】:点击记忆,轻松学习,一朝成名。

【第34句】:集天下精品,成天下典范。

【第35句】:签约记忆,签约名校。

【第36句】:记得住,简单容易;想得起,才是道理。

【第37句】:记忆一对一,成绩百分百。

【第38句】:轻松签约记忆,巧记赢得成绩。

【第39句】:掌握科学钥匙,开启记忆之门。

【第40句】:过目不忘,签约记“易”。

【第41句】:让记忆难题变轻松游戏。

【第42句】:知识记多少,签约我担保。

【第43句】:一对一记忆,百分百容易。

【第44句】:一对一签约,记得百分百。

【第45句】:记不住是方法不对,找窍门来这里就有。

【第46句】:考试,我与记忆有个约会。

【第47句】:拥有好记忆,学习无压力。

【第48句】:引领方法好,签约记忆量如潮。

【第49句】:让知识永驻记忆圣堂。

【第50句】:记忆让您了解世界,我们让您拥有世界。

【第51句】:记忆培训,让这一刻成为永恒。

【第52句】:四两千斤,简单记忆。

【第53句】:记忆培训:好记忆,快乐考。

【第54句】:你我都来,博学多才。

【第55句】:备战中高考,记忆必须好。

【第56句】:提速记忆,快乐学习。

【第57句】:背的多不如记得妙,开启您记忆的宝库。

【第58句】:让记忆变得如此简单。

【第59句】:系统(签约)记忆,牢记第一。

教育培训机构招聘方案营

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教育培训机构招聘方案

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那么教育培训机构如何经营。

(一)培训业客户管理与服务将突显重要由于教育资源的短缺和学员学习需求的旺盛,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往往不怕没有生源,对于如何开发客户资源,也考虑得不多,对于客户资源的再开发、再利用往往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重要客户管理也属于一个薄弱环节。但是,随着培训市场竞争的加剧,培训客户管理与服务显得越来越重要。

有时,你不必花大价钱去打广告找客户,做好细致实在的服务就能保持住老客户。如果把重要客户牢牢握在手中,再去开发新客户,培训业务会越做越好。因此,为保持培训业务的持续发展,各培训机构对培训业务客户的管理与服务更加重视,往往为大客户和学员们提供持续服务和增值服务,以发挥学员的活体广告效应。

(二)质量第一,价格第二随着培训市场的`发展,很多大公司选择培训合作伙伴已经逐渐形成“忠诚度”,愿意选择与其合作过的优质培训机构。尽管在选择过程中,价格因素仍具有重要影响力,但培训质量评估也越来越为企业所熟悉,企业开始重视培训的质量与效果反馈,价低质劣的培训课程会被淘汰出局。

高水平的培训师可以说是企业的战略伙伴,培训师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培训,企业反过来又会需要更深层次的培训帮助,慢慢的地双方逐渐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价格的因素自然就淡化了。而反之,不能创造价值的培训只能做成一回生意。

(三)培训需求将更加细化企业对培训的要求更理性更系统,细致的培训需求调查和详实的培训计划等准备工作会突显其重要性。有专家认为,培训要求将细致到所有具体的岗位,企业对培训量身定做的需求已经出现。与之相对应,随着培训需求的细化,培训公司也将趋于专业细分化,中小型培训公司会将精力集中在几家企业客户或是几个行业里,使得他们的服务更加有针对性、贴近性。

(四)培训机构强强联手尽管培训公司的专长将越来越细分化,不过业界普遍认为,强强联手,搭建培训课程平台,将是未来培训市场发展的一个趋向。几家公司都推出一个或几个强项课程在同一个平台上,企业用户只需登陆这个平台就可以选择到所有的课程,这样一方面可以迅速扩大影响力,省却耗费在课程推广上的巨额费用,另一方面也使得用户资源得到共享。

延伸阅读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XX年上半年全国投诉分析情况中,教育培训行业位居投诉增幅的第二位,投诉比例比2002年同期增长了【第70句】:2%。对培训质量的投诉占了很大的份额。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具体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市场混乱

有些培训机构只重视临时利益,教学质量差,“一锤子交易”现象严峻。一些既没有标准化教材、课件及教学方法,又没有正规教师,更没有契合市场主流运用环境要求的试验装备的非法培训机构大量繁殖,不仅捣乱了市场秩序,而且重大影响了培训业的健康发展。

师资匮乏

富有本土特色尤其是充分了解企业培训需求的教师非常缺少,这一点已成为制约高层次培训发展的“瓶颈”。一些存在研发能力的培训机构,开发出一个好的培训项目后,一旦推向市场,未几就会有跟随者。但有心人会发现,这些追随者所请的老师,与先行者所请的老师简直没有多大区别。有些高端培训项目,也许全国也只有几名老师能讲。这种情况,往往增长了培训机构的师资成本,制约了培训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课程僵化

有些培训机构奉行“拿来主义”,课程照搬照抄,没有自主开发的中心课程,本土案例少,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

品牌弱势

经行业专家粗略估计,全国培训机构或许有10000家,其中北京有2000家,上海3300家,广州1000家,但用户心目中值得信任的品牌培训机构却寥寥无几。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规章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教育培训机构安全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规章制度1

为了使您的孩子在本培训机构健康快乐的学习,本机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学生的安全,要求学生及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为此,本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签定“学生安全责任书”具体协议如下:

一.学生上,下课必须由家长亲自接送,家长将学生送到机构后必须交其代课教师,课程结束后经教师同意方可离校。如没有家长接送,学生途中遇到任何不安全事故,本机构概不负责。

二.学生上课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各项活动,如不听从教师的安排擅自行动,若造成任何不安全后果,责任自负,本机构概不负责。

三.学生上课期间,不允许擅自外出购买各种用品,如若需要学习用品,一律由教师统一采购,禁止擅自行动。如没经教师许可外出,造成任何不安全因素,本机构概不负责任。

四.学生上课期间,需自觉爱护公物,如故意损坏必须照价赔偿,以及因损坏公物而造成的任何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本机构不承担责任。

五.学生上课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回家,必须向代课教师请假并出示请假条,经教师签字允许后方可离校。如未经教师签字允许,途中如遇任何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本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附: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如学生就读期满,本协议自动失效。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一)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教育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评议审批

第十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并根据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六章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京教社〔2002〕5号)、《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2004〕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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