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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捐赠医院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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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捐赠食品

食品一般不太好捐赠的,除非是比较贵重的滋补类食品。

因为食品都有保质期,比如奶粉,保质期只有一两年。

如果是量大的,保质期还有比较多的时间的,可以联系慈善基金。

另外,只有酒类,才可以长期存放的。

另外,食品还需要有相对比较好的保存条件,否则很容易变质。

老师,请问企业对外捐赠要用什么会计科目做分录呢

需要根据捐赠的方式而确定,产品捐赠还是现金捐赠库存商品捐赠: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只要符合视同销售条件,增值税上不管企业账务处理是按销售处理还是直接按成本结转,均要求按公允价值(你单位产品售价)计提销项税额,而不能按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

以货币捐赠: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出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捐赠商品的会计处理?

去物资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公捐赠,税法上的处理方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用视同销售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用会计利润计算捐赠限额,与捐赠成本(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的销项税)进行比较,捐赠成本若高于捐赠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指因自然灾害等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而报废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清理损失)、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经批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非常损失(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罚款支出(行政罚款、税务罚款,其他违法或违背合同而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债务重组损失等。

捐赠仪式的感谢词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称“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

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

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捐赠本企业的产品,还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要缴税的,以下是具体规定:

【第1句】:根据增值税暂例实则第四条规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2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宋雨琦向医院捐赠物资,这段时间你有做自力所能及的事吗

这段时间你有做自力所能及的事吗

非常欢迎你到下面的评论区发表您的意见。

食品企业在社会上谣传有问题,要该怎么处理

一套仔细的方案请大家,跪求。

汶川启示录  --------------------------------------------------------------------------------  15:01:39千龙网  善待生者,直面未来。

如此,也算不幸之大  逝者长已矣。

八万同胞长眠于地下,再多悼念似于死者无补。

  只是,人是寻求意义的物种。

灾难启迪人生,有教于生者,有益于民族未来。

地下,再多悼念似于死者无补。

只是,人是  我们所有人都是幸存者。

善待生者,直面未来。

如此,也算不幸之大幸。

  汶川大地震并非死人最多的灾难,强度也非最惨烈的一次,却无疑最具启示意义。

  2008这个拐点之年,奥运之盛,因汶川地震、三聚氰胺和金融危机而转,中国被推向另一个运程,调整反思阶段这个民族更需要新的力量。

  我们相信,汶川式启示,绝非末世降临的凶兆,而是新纪元的预言。

大地震是试金石,试出了人心,试出了人性,试出了一个新世代,试出这个民族每个人向好的可能性。

  大灾大爱,让中国人经30年市场经济冶炼已角质化的心肠软化了。

中国人的坚忍,中国人的耐活,让世界敬佩。

中国式政府动员能力再一次证明了体制的能量,而大灾大难中民间组织的崛起更可期盼。

  当然,地震震出了弃学生不顾的“范跑跑”,震出了“纵做鬼,也幸福”的“王做鬼”,震出了跪求灾民的“余含泪”。

这些,我们不妨通通都当作启示的一部分。

  恩格斯说过:“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

”汶川地震的补偿,就是给国家、民族赋予前行的新的精神和力量。

  启示一:大写的人,从废墟上站起来  普通公民获得“降旗志哀”的权利,自汶川地震始。

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

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地下,再多悼念似于死者无补。

  以国家的名义、以最高的仪式,为公民的大规模死亡哀悼,这是对死者最大的善。

对生命的拯救,对生命的尊重,是衡量一个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全民默哀,证明了中国作为一个理性社会不会冷漠和淡忘公民的死亡。

生命值钱,更值得尊重。

有评论说,汶川地震见证了泱泱中华民族向现代文明和普世价值的转折,灾难唤醒文明古国对个体生命的尊重。

  2008年,中国人在地震废墟上重重书写了一个大大的“人”字,既陌生又熟悉。

  启示二:大灾出大爱,地震历练公民人格  灾难激发了人们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

救援志愿者口号是“今天,我们都是汶川人”、“政府来不及照顾的地方,我们去”。

这样的行动,在中国各地,汇聚成巨大的暖流,温暖着这片饱受灾难的土地。

地下,再多悼念似于死者无补。

  灾难彰显公民人格,大灾催生大爱。

惨烈的天灾,在给中华民族带来巨大悲伤的同时,也再次让13亿人的爱心汇聚成爱的海洋。

一时间,“我要为抗震救灾做点什么”成了无数人的心愿、行动和荣耀。

此次接收到捐赠款物数额之多,创下了历史之最,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血出血。

每一个捐款箱前,每一辆献血车前,都排起了长龙,向灾区输送着“血浓于水”的亲情与温暖。

灾难让中华民族空前凝聚,也让世界重新认识中国。

  汶川地震是全体公民的集结号。

据统计,汶川大地震以来,赶赴抗震救灾一线的志愿者共计20万人,成了灾区人数最多的一支救援力量,也是中国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志愿者行动。

“一点很小的善心,乘以13亿,都会变成爱的海洋;一个很大的困难,除以13亿,都会变得微不足道。

”  据此,有人倡议,将2008年定为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建设年。

  启示三:中国人可爱,中国人耐活,中国人坚忍  逝者长已矣,但并非生者永怀悲。

电视镜头中,灾民在吃火锅,虽然家家都有罹难者,生活还在继续。

有道是,川人代表中华民族顽强的生命力,他们是中国人的盐。

  中国人少有西方人的反省情结。

对中国人,活着高于一切。

地震虽然摧毁了家园,夺去了亲人生命,但却永远不能摧毁大禹后人不屈不挠的意志。

虽然创伤犹在,灾民已经开始在破碎的家园上忙碌,无言地向世界讲述着中国人民的坚忍与顽强。

  “叔叔,我想喝可乐。

要冰镇的

”这是手臂骨折、在黑暗废墟中苦熬80个小时,没有水,没有食物,身边躺满了老师和同学尸体的18岁高中学生薛枭被救后蹦出的第一句话。

获救的薛枭没有哭哭啼啼,他只说出那句著名的普通话。

作为一个在灾难中受困的小人物,他的实话让灾民的形象变得更加真实、更为人性。

中国百姓不再喊“有思想有境界”的豪言壮语,他们朴实的话语中可以看到对生的渴望、对生命的珍视。

这才是中华民族前行的真正力量。

寻求意义的物种。

灾难启迪人生,有教于生者  人人都是“猪坚强”。

“好好活下去

”这句话诞生于汶川灾区,并将伴随中国人今后的日子。

  启示四:中国式总理取代不了人性化制度  海外媒体感叹“中国式总理,无法复制,想学也学不来”。

中国领导人在灾难发生时,除赶到现场视察灾情、慰问群众之外,还要亲自担任救灾总指挥。

后者属于专业领域,并非总理之职。

中国总理这个职位,自周恩来始,就被赋予了兢兢业业、克尽职守的形象。

在中国做官,有很多做法,但是温家宝选择了人民希望的那种做法。

  温家宝坦然引用网友的话:“遇到一个好总理不如遇到一个好制度。

”引发了“好总理与好制度”的话题。

做一个清廉的好官员并不是一个官员的最高价值,积极地推进整个制度系统向前发展,让自己的“善”能够转化为制度价值,才真正具备了大时代的最高价值,由“好总理”通往“好制度”。

  在一个高度人治化的行政官僚体制下,再卓越、再日理万机的行政首脑,都不可能通过领导人的个人行为或偶然机遇,去一个个处理十几亿老百姓日常千头万绪的困难和问题。

正如温总理救助偶遇的白血病患儿,令这位“不幸的幸运儿”立刻住进北京儿童医院,这无法取代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度安排。

对此,仅靠“就事论事”式的个案处理是无济于事的,必须在制度变革举措上想一个“完全之策”。

国家行政首脑应主要考虑、集中精力处理制度化建设的大事。

  启示五:汶川一代,新世代的成人礼  汶川地震得出一个成语:“多难兴邦”。

对于独生子女为主体的80后磨难成长,灾难教育就像是一次心灵的洗礼。

“汶川一代”取代“鸟巢一代”,成为80后长大成人的新称谓。

  每个世代,都有属于他们自己的成长事件。

此前,80后对国家的灾难性记忆,都是从书本和影像资料中得知,因而被外界认为是柔弱的一代。

这次,长辈们看到中国的年轻一代似乎一夜之间长大了,改变了不少对都市独生子女的成见。

独生子女一代也知道伸出援手,知道承担责任,知道做出奉献,知道扶助弱者。

过往的偏见,源自社会尚缺少给80后表达的机会。

毕竟他们是在长辈们的羽翼下长大的。

  无论是废墟上的志愿者、抢险的军人、各大城市义捐或献血的青年,无不是以80后为主体。

他们都是大难当头无私无畏的少年英雄,与利益无关,与荣誉无关,将死亡置之度外。

这种责任意识的成长,已经成为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正在改变着未来世代的价值观和是非观,进而重塑中国未来社会形态。

  启示六:新闻突破,伟大的透明利国利民  这次救灾报道是中国近六十年新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显示了中国新闻业在思路和做法上的突破。

  在这场大灾大难面前,中国力图展现一个开放透明的国际形象。

中国政府在对国际社会的援助表示衷心感谢和欢迎,接受外国专业救援队进入灾区,邀请由数十家中外媒体组成的记者团前往地震灾区采访。

寻求意义的物种。

  地震改变了CCTV的惯有形象。

地震发生后,央视第一时间就启动直播手段,24小时不间断,换人不停机,综合频道和一套并机直播,加上四套海外频道。

电视第一时间介入事件现场,这原本是电视之职,地震让电视归位。

  更令人钦佩的是自媒体发力,“我”到了第一现场。

网民绮梦用QQ在关键时候直播:“啊,总理摔倒了

”直播中数次提到温家宝在抢救现场的行动和话语,温家宝看到灾情后痛哭不已,还曾摔倒导致手臂受伤出血。

这位绮梦虽可能是媒体人员,却自觉承担起自媒体之职。

“我就一句话,是人民在养你们,你们自己看着办。

”这句年度之语是由QQ自媒体传出的。

  新闻的开放让继奥运火炬事件以来西媒的反华之声暂时闭嘴。

这揭示出一个道理,越开放,闲话和批评之声会越少。

  启示七:世界援助,彰显普世价值观  大灾一刻,世界与中国同在。

日本、俄罗斯、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的救援队也相继抵达灾区。

他们对每一位死者肃立默哀的举措给中国人留下深刻印象。

外国媒体纷纷感叹“地震震出中国人的民族认同”,也震出国际社会对中国灾难处理的认可。

当局的开放举措,消解了中华民族走向普世文明的羁绊。

  大规模接受国际救援,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被外界看作是真正融入世界之举。

与32年前的唐山大地震作比较,中国政府本次采取现实主义态度。

相应地,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受灾,中国也会给予真诚的国际人道援助。

自然灾害是全人类的灾害,灾难让全世界感同身受。

或者,灾难是地球人团结的一次难得的机会。

  山东省作协副主席的“党疼国爱,纵作鬼也幸福”奇文说明作者还生活在上一个时代。

“范跑跑”个人引发的大讨论则属于当下。

连外媒都热议“丑陋的Runner Fan”。

当然也有外报认为“范美忠的坦率是罕见的”,并指出震区校舍大面积倒塌,政府大楼却屹立不倒,这些不去计较,却对一个青年教师大兴笔伐,有转移公众视线之嫌。

受难百姓向地方父母官想讨个说法再自然不过,不知“余含泪”是真糊涂还是假明白

  启示八:政府动员,更应调动民间力量、中介组织的积极性  地震两小时后,国务院总理专机飞赴震区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10小时后,近两万名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到达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随后,包括空降兵、海军陆战队、武警和消防官兵等20余个兵种的10多万大军陆续投入抗震救灾……外界震惊于中国政府动作之快,动员能量之大。

  但我们更钦佩的是,汶川地震带来中国民间力量“井喷式的爆发”。

各种社会机构、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慈善团体、公众个人等,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

他们人数众多、分布广泛、信息丰富,直接生活在公共危机发生地或附近,能够快速、敏捷、有效地发现公共危机的苗头,消除谣言和不必要的猜疑、恐慌,保障民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社会大众是灾后恢复和重建的主力军。

相较于政府而言,“第三种力量”往往表现出更大的灵活、高效和创新,比如1995年阪神大地震发生后,日本的民间组织先于政府赶到救灾现场;1999年台湾9·21地震后,民间力量迅速做出反应,并在救灾和重建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从各类慈善基金会到门户网站,从企业家到明星及普通百姓,地震后都积极行动起来。

截止到2008年6月21日12时,全国接收海内外各界社会捐赠款物共计4

【第67句】:4亿元,实际到账款物4

【第54句】:32亿元,短短一个多月募集到的资金就大大超过过往一年的总额(2006年全国全部慈善捐款100亿,2007年为223亿)。

  美国《时代》周刊感叹:中国原来是这样

这个国家展现出一幅充满悲悯的画面,千百万的中国人排起长队,捐出钱、食品和衣物。

通往灾区的道路上挤满了私家车,上面挂着写着“抗震救灾”、“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字样的条幅。

中国的“公民精神”并未缺失。

  启示九:心力一致之时,就是中华民族转运之日  基督教《启示录》曰:基督必来,新天地再现;但在此之前,世界必将经历大灾难。

好莱坞女星莎朗·斯通的“四川地震是中国的报应”之说引发中国人的愤怒。

报应之说其实在中国也有民间版本。

  我们可以不信因果轮回。

但从因果关系上说,至少有一点是明朗的,八万四川同胞是替中国以至全人类去死的。

在地理学上地壳冲撞力量总要有一个发泄口,不是汶川就是别处,非此即彼。

  抛开宗教教义与地理学说,作为一个寻求意义的物种,我们宁愿相信,汶川地震是一次集体拯救,一次中国人借此对时代和整个社会的拯救。

一句话,坏灾难让我们都变好了,或至少向好了。

我们看到,白发苍苍的老人拿出养老金,娇生惯养的小学生捐出零花钱,连行动不便的乞丐都拿出微薄所得,这种感人场面不会让一个物化社会得救吗

当然,不少善款是所谓“绑架”而来,逼人行善是另一种粗暴行为。

  心力一致之时,就是中华民族转运之日。

如果灾后我们的劣根性旧态复萌,依然冷漠,依然势利,岂不是八万四川同胞白白受死了吗

天灾因果不敢妄说,人祸因果则是肉眼看得见的。

如果你连婴儿奶粉中都敢投毒,那报应迟早会到。

如果行行都有三聚氰胺,那也不必妄称大国了。

也不必讲什么现代化了,干脆回到刀耕火种时代算了,至少干净。

在汶川时间里,中华民族短时的心力一致能够长期可持续吗

  启示十:尊重自然,热爱地球,人类才有未来  汶川地震无疑是大自然对人类的一次“震慑与敬畏”行动。

  地震给中国留下悬念,近一二十年来的建筑有多少豆腐渣工程

对三峡大坝这样的超级巨型工程,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将不堪设想。

灾后重建启动了“5·12”生态民居援建项目,如何坚持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将成为下一步所有建筑规划的重大命题。

任何挑战大自然极限和忍耐力的做法应当缓行。

  震慑之后是敬畏和反省:现代化让我们与大自然隔绝太久了。

我们早已对“牛羊骡马不进厩,猪不吃食狗乱咬,鸭不下水岸上闹,鸡飞上树高声叫”之类的地震前兆麻木。

地震之前,四川省阿坝州防震减灾局还“成功平息”了一起地震误传事件,责令采取措施“防止谣传进一步扩大”。

早在地震之前,我们为何对诸多预兆如此大意,比如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檀木村出现大规模蟾蜍迁徙,数十万蟾蜍走上马路。

  大自然再一次嘲弄了人类的愚蠢与粗心大意。

“相信科学,破除迷信”的现代中国人对大自然再三的提醒与警告迟钝。

彻底对大自然失去领会能力是多么危险。

这是人类的悲哀,现代科技的悲哀吗

  9月

我们是一家慈善基金会,主要是收到捐赠物品后再捐赠出去,请问这样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如果是民间慈善组织,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关于民间非赢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和处理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

这一制度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问题。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

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

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

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

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按照这一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将被确认为负债,计人“递延收入”,然后,分期摊销,计人有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附条件的捐赠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尽管对于捐赠资产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偿还捐赠资产或者相应资金的现时义务,所以,不应当将收人递延,确认为负债。

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只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捐赠资产的控制权,导致了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考虑到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会计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导致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主观随意性,再加上已经作出决议,否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做法,准备取消这一准则或者以新的准则取而代之。

而第二种观点将是拟选用的方法,也是目前等国的做法。

所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即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人。

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代理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这些受托代理业务有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总量中还占有不小的份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

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显然,受托代理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

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捐赠资产,并拥有了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在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导致净资产的增加。

同时,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

在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受托代理业务视同捐赠处理,实际上虚增了捐赠收入和净资产,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获得受托代理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理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

但是,在对受托代理交易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则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受托代理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将受托代理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主张不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事项,即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既不予确认和计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可以不予确认和计量,但是应当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仅仅在中披露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是不够的,因为受托代理交易资产一旦进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属于已经被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控制的资源,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义务将该资产转交给受赠人。

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以全面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这样也有助于在会计报表中综合反映其业务开展情况。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所以固定资产并不计提折旧。

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进而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

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如何进行核算

过去一直没有明确。

从实务情况来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应该讲,上述文物文化资产是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因此从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加强这些组织的资产管理的角度,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

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也就是说,它们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资产那样的损耗问题,所以,我国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

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为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应当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和计量,以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价值情况。

尤其是捐赠人、债权人等资金提供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方便其如实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

基于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人当期费用。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一般情况下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既没有所有权属于出资者的投入资本,也没有针对出资者的分配,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来源基本上都为其所获得的收入扣减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这种组织特征决定了它对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与企业有明显不同。

  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自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人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所以,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按照其资产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进行分类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较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判断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有多少属于其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属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从国际上看,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但是分类方式则略有不同。

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

英国则将净资产仅仅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两类。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

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在制度中很难对“永久限定性”和“暂时限定性”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我国现行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这些术语,所以,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可资参考。

  二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判断净资产的使用属于永久限定性的,还是暂时限定性的,从而会导致实务中对于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分类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谓永久限定实际上也是相对的,出资人等可能改变或撤消对资产的限定。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

  所谓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

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

如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无论从美国等国的会计准则,还是有关国际准则来看,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与企业相同交易一致的确认原则,如和我国的收入会计准则等。

对于非交换交易(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则一般按照交易的资源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资产或者减少了负债(即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净资产)来确认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

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人,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1句】: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第2句】: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第3句】: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

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项目、业务或者服务种类比较多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将成本信息与相关收入信息相比较,更好地考察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绩效。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比如区分捐赠和受托代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分别净资产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

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如果是官方的,有拨款的,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一)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科目的规定中指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财物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其他收入科目的规定指出,其他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为此,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应将其作为其他收入核算。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所在的相关科目  贷:其他收入——下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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