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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受表彰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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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政府应该如何对纳税人进行表彰

主要从两个方面奖励:一是税款金额,如纳税人(企业或个人)达到一定数额就可以进行奖励二是纳税遵从度,只要在规定年限内没有处罚和滞纳金,就应该奖励

地方政府应如何对纳税人进行表彰

中华纳税人联合会是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登记备案的全国性、公益性机构,多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关心指导及各地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的职能,竭诚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广大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主要工作职能:

【第1句】:宣传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涉税事务调研,为税务体制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第2句】:编制相关文献资料和参考书籍,加强税企之间的沟通,服务广大纳税人。

【第3句】:打击偷逃税违法行为,大力宣传和表彰诚信守法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员工先进表彰发放现金奖励需要交个税吗

《税收促进发展 》。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只有使发展成果体现在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这就是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的意义所在。

2007年,我市实现一般预算财政收入2

【第86句】:6亿元,安排用于“十大惠民行动”的资金总量达到

【第80句】:19亿元。

今年全市财政预算草案中,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

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既要看总量的扩大,更要看质量的提高。

因此,在“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过程中,税务部门既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培植税源,大力组织税收,不断壮大财力,为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服务;又要宽严相济、抑扬有度,全面贯彻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好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大力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努力促成管税人依法管税,用税人依法用税,享税人依法协税护税的大好局面;要通过强化税收调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手段,缩小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人群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税收改善民生 税收促进发展 ,发展为了民生。

改善民生是我们党和国家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各部门服务的最终目标。

税收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落实政策,惠民助民 税收优惠政策是党和政府亲民、爱民、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

比如去年3月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新法,为企业减轻负担创造了更好的税收环境;再如从今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这将进一步减轻公民个人负担,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这些政策都充分体现了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的精神实质。

为发挥好惠民助民作用,全市税务系统多渠道宣传税收政策,召开座谈会建立平等互信的沟通机制,认真落实政策,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各类税收政策。

全市税务系统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惠及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数万人,税收优惠近亿元。

依法治税,为民护民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

税务部门只有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优质服务的关系,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严格执法,在执法中优化服务,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才能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全市税务部门狠抓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进深入化和执法检查日常化;强化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实施税务执法文书事前审查、事后备案管理;扩大外部监督,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

优化服务,便民利民 纳税服务是实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务工作宗旨的集中体现。

全市税务系统着力提高纳税服务的层次,创新纳税服务的方式,拓展纳税服务的渠道,努力优化纳税服务的质效:建立完善联系制度,深入开展走访纳税人活动,倾听纳税人意见,了解纳税人需求;实施“多功能、一站式、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效;完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税款征收无纸化、解缴入库一体化、收入对账电子化,为纳税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重视纳税人的满意度测评,增设星级评价系统,全面开展“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合理设定纳税申报期,采取错时申报、增设排号呼叫功能、增配窗口资源等措施,切实解决申报拥挤问题;坚持首问责任服务、承诺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推行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一次性告知制度;开通办税服务厅残疾人专用绿色通道,增添人性化便民设施,塑造税务部门亲民为民良好形象。

扶贫济困,亲民爱民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税务系统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当作最终目标,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以扶贫助困为载体,关爱弱势群体、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税收服务民生的第一准则。

全市税务系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上门慰问定点帮扶对象和贫困地区的受灾群众、特困群众、贫困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等,帮助解决吃、穿、住和过冬保暖等燃眉之急。

税务系统还加大对口扶贫力度,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的同时,帮助他们调整致富思路、转变思维方式。

发展税收事业,促进税收改善民生,服务和谐社会,不仅是税务部门的事,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务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强化管理,保障税务机关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每一个纳税人都应把诚信纳税作为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立足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明礼诚信,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沟通,密切配合和协助做好税收工作;社会各界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及时发现税源、监控税源。

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等,为开展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市各界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齐心协力,开拓奋进,深刻认识税收与国家、税收与发展、税收与民生的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富民惠民、改善民生,服务和谐社会的作用,为建设中西部地区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竞争力最强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谱写全市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而努力奋斗

现在税务举报的奖励是多少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地方税务局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同时通报同级财政厅(局)。

  第六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七条 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的条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全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八条 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九条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 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份以上不足1 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一条 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

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

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

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

  第十六条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十七条 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八条 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九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税务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支付检举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什么叫做协税

税收中协税护税,协税护税内税务机关依靠非税人员协助办税,保护国家税收,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做好税收工作的一项制度和方法。

在建国初期,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组织群众监督,协助办理税收工作,其中较为普遍的是职工的协税护税。

在协税过程中,群众只起到协助办理的作用,不得擅自决定或更改税款数额的多少。

  原则  (1)护税与生产相结合;  (2)只护税不代替税务机关做具体征收工作;  (3)护税工作必须在工会的领导下,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与职工建立经常联系,并进行业务指导。

长期以来,采取协税护税这种方法,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坚持群众路线,放手发动群众,发挥群众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工作,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群众的纳税意识。

  方法  主要有:  (1)建立企业办税员制度八  (2)建立纳税组织;  (3)建立护税网络;  (4)成立协税组织;  (5)建立代征制度;  (6)开展部门协作;  (7)发动社会举报。

在征管改革的过程中,要不断巩固和扩大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协税护税网络,坚持专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发展与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基层政权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协作关系,逐步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奖励制度,开创协税护税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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