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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任命后发表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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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规定任命法官的条件之一是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

这两年包括试用期吗

法官法规定任命法官的条件之一是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

这两年包括试用期。

  法律依据:  《法官法》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没有被任命为法官,只是在法院上过班,申请律师限制

为建立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从此,聘任制书记员这个特色职业正式从纸上出现在全国各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

在这8年中,聘任制书记员们经历了由新进单位的新鲜、热情、积极上进到中间的迷茫、再到通过努力取得了司法考虑,却无奈和尴尬的境地,无可预知的的未来和前途,一直困扰着聘任制书记员们,一边是想任法官任不上,另一边是法官稀缺已明显成了对立的局面。

一、《办法》规定,书记员应当实行单独序列和合同管理,改变了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升模式,《办法》规定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和合同制管理,国家设立书记员专项编制,书记员不再拥有行政编制。

这就使得书记员即使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也不可能任命为法官,切断了书记员晋升为法官的渠道,斩杀了书记员成为法官的法律追求和法律理想,扼杀了聘任制书记员的工作热情,严重影响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

由于聘任制书记员的职级待遇低,几乎没有任何晋升空间,因此,绝大多数在工作岗位上的聘任制书记员都不安于现状,只是把该职位作为一个跳板,待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后就马上离职,聘任制书记员在某些法院流失非常严重,形成了招一批,走一批,再招一批,再走一批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根据《办法》第15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

据此,作为书记员,其职级晋升存在上限限制,有一条不得逾越的高压线。

三、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度浪费。

现在一方面是西部地区的法院法官断档十分严重,高素质人才引不进、留不住,而另一方面却是各法院用几年时间培养出来的聘任制书记员,在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却不能为己所用,不能给予任命为法官,而任用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老人和新人之间缺少合适的时间衔接,实际上也是实践经验的断档,要知道在基层法院,当事人对实践经验非常丰富法官的需求是远远大于高素质、高学历人才的,他们只认同谁能更好的解决事情,而客观情况下,一个新进大学生从到单位开始到成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法院工作人员,时间上一般是3-4年,经验已经成熟的聘任制书记员不能任命,不能更好的发挥他们的优势,实在是彻底的浪费。

笔者认为,允许聘任制书记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在本院解决审判职称不仅合乎法律的规定,而且对于法官的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其理由如下。

一、聘任制书记员任命为法官,有利于解决人员短缺和法官断层问题。

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

而且,法院人才流失问题非常严重,法官断层现象越来越明显。

对此,各法院是有深刻认识的,都在思考和寻求破解之道。

笔者认为,法院系统内的资源应当纳入决策者的考虑视野。

在各个法院服务的书记员,具备法官的任职条件而任命为法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员短缺问题或者说人才短缺问题。

二、让符合担任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担任法官,有助于法院队伍的长久建设,新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实施以后,法院的法官数额实施员额化,法官等级也实施比例化,这就有利于提高法官队伍内部的竞争力,真正有能力的人才能被任命为法官,真正的优秀法官才能逐渐晋升等级,这样的规定真正达到了能者上、平着滞、弱者汰的目的,这对于那些能力不够强、不能够驾驭庭审的人员来说,担任法官将变得艰难,因此,如果将聘任制书记员不能转任法官的制度打破,将法院现有编制内的所有干部都纳入统一的竞争圈内,那么将是一种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的新局面,众多人才竞争、百花齐放,非常有利于促进法院工作的开展,产生真正的鲶鱼效应,这对促进法院队伍建设、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开展将产生长远有益影响,百利而无一害。

各类法院的法官程序上由谁任命

如果你过司法考试了,有机会升职为法官的,没过司法考试就没有办法了。

中国的法官是如何产生的,需要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吗

一、《法官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二、依据以上规定,非审委会成员的法官除助理审判员外,均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具体规定还可见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关条款。

法院的法官是那个任命的呢

当地法官缺乏,而书记员本身财政有支持,所以,过渡一下就很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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